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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外拍,可以教你很多接案技巧喔

公司人資的話,結論就是「唬人」的。

但在此要先澄清,
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ㄧ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只是因為申請失業補助時,
就業服務站會要求這張紙而已,
如果公司不願提供這張紙,
請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要求開立
服務證明書,
再憑此拿去勞工局幫你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有關曠職部份,
先用自然人憑證去勞保局查看看,
或直接去勞保局查,
確認公司是否將你退保。
如公司確實已將你退保,
那可以據此推斷你已非該公司的勞工,
否則公司是不能將員工退保的。
如公司未將你退保,
請每天去公司打卡,(FB的打卡)
最好是去公司大門口拍照,(公司招牌和你都要入鏡)
早、中、晚各拍一次,
刷卡不能進去也拍一下,
表示你有要到公司提供勞務,
是公司不讓你提供勞務,
當然這幾天的薪水公司還是要照給,
直到退保為止。
更重要的還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

交接的部份。
請確認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
除非你們有白紙黑字簽訂
「離職前要辦理完成交接,未完成交接...」
如沒有這些條約,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你一定要去交接。(除了你自己外=.=)
就算訂了這個規定,
在你完成交接離職前,
你都還是該公司員工,
依法公司必須給你工資,
如未給予工資就是違法。

由於是公司資遣你,
所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公司不管怎樣都必須在你離職後30天內,
資遣費發給你。
再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既然是公司主動開除你,
就請公司即刻結清給付工資。
如公司不願意給資遣費,
可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如果公司人資一直打電話要求交接,
請他提出法令條文規定,
不要在那講543。

如果
公司人資仍再繼續電話要求,
啟動手機等錄音功能,
紀錄其所有打來電話的時間及次數,
(電信公司都有通聯紀錄功能)
他打給你,你沒接到也不需要回電給他,
接了電話放一邊也沒關係,(就當遇到詐騙集團吧!)
只要他錢多,你手機的電也多,
他愛講多久都是他的事,
還可據此突顯他的惡行,
之後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由檢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妨害自由」或「強制罪」起訴。
他之所以說「
考量公司發出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
在於大多數人履歷都會寫過往的工作經歷,
有些應徵的公司還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員工離職的情況,
如果你未來
應徵的公司有打電話問,
你們人資他可以幫你說好話的意思。(我覺得這比較有
詐騙集團的味道)
但,既然大家關係都以這樣,
工作也才5個月,
不寫現在這間公司的工作經歷也沒差,
面試單位問這5個月再做什麼,
看是要求職待業中或準備高普考中唐塞都可以,
且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除非你允許,
否則你應徵的下一家公司,
根本看不到你過往投保單位的資料,
所以也不用擔心。


本文引用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407170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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