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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資的話,結論就是「唬人」的。

但在此要先澄清,
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ㄧ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只是因為申請失業補助時,
就業服務站會要求這張紙而已,
如果公司不願提供這張紙,
請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要求開立
服務證明書,
再憑此拿去勞工局幫你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有關曠職部份,
先用自然人憑證去勞保局查看看,
或直接去勞保局查,
確認公司是否將你退保。
如公司確實已將你退保,
那可以據此推斷你已非該公司的勞工,
否則公司是不能將員工退保的。
如公司未將你退保,
請每天去公司打卡,(FB的打卡)
最好是去公司大門口拍照,(公司招牌和你都要入鏡)
早、中、晚各拍一次,
刷卡不能進去也拍一下,
表示你有要到公司提供勞務,
是公司不讓你提供勞務,
當然這幾天的薪水公司還是要照給,
直到退保為止。
更重要的還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

交接的部份。
請確認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
除非你們有白紙黑字簽訂
「離職前要辦理完成交接,未完成交接...」
如沒有這些條約,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你一定要去交接。(除了你自己外=.=)
就算訂了這個規定,
在你完成交接離職前,
你都還是該公司員工,
依法公司必須給你工資,
如未給予工資就是違法。

由於是公司資遣你,
所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公司不管怎樣都必須在你離職後30天內,
資遣費發給你。
再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既然是公司主動開除你,
就請公司即刻結清給付工資。
如公司不願意給資遣費,
可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如果公司人資一直打電話要求交接,
請他提出法令條文規定,
不要在那講543。

如果
公司人資仍再繼續電話要求,
啟動手機等錄音功能,
紀錄其所有打來電話的時間及次數,
(電信公司都有通聯紀錄功能)
他打給你,你沒接到也不需要回電給他,
接了電話放一邊也沒關係,(就當遇到詐騙集團吧!)
只要他錢多,你手機的電也多,
他愛講多久都是他的事,
還可據此突顯他的惡行,
之後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由檢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妨害自由」或「強制罪」起訴。
他之所以說「
考量公司發出不適任通知會造成您日後就職的不便...」
在於大多數人履歷都會寫過往的工作經歷,
有些應徵的公司還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員工離職的情況,
如果你未來
應徵的公司有打電話問,
你們人資他可以幫你說好話的意思。(我覺得這比較有
詐騙集團的味道)
但,既然大家關係都以這樣,
工作也才5個月,
不寫現在這間公司的工作經歷也沒差,
面試單位問這5個月再做什麼,
看是要求職待業中或準備高普考中唐塞都可以,
且因為個資法的關係,
除非你允許,
否則你應徵的下一家公司,
根本看不到你過往投保單位的資料,
所以也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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